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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的獨立公正

chenandchang

#仲裁人的獨立公正 #迴避 台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464號裁定:「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亦有明文。#是仲裁人客觀中立性之要求與法官相同,關於仲裁人是否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有無偏頗之虞判斷內涵上與法官應否迴避應係共通,法理上自得予以援用。依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判意旨,所謂仲裁人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應以通常人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仲裁人能否為獨立、公正之判斷,足以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應以仲裁人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仲裁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仲裁人進行遲緩,或認仲裁人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裁判日期:2022年1月28日 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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