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甫通過關於電子形式仲裁判斷及電子仲裁通知的《模範法》修訂案!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於2026年7月6日,通過了由第二工作組(爭議解決)所提出、涉及電子形式仲裁判斷和電子仲裁通知的數項文本,包括: 1. 《關於〈紐約公約〉就電子形式仲裁判斷解釋的建議書》,建議對1958年《紐約公約》的解釋「應當確保,對仲裁判斷不得僅因其採取電子形式而予以拒絕承認或執行」,體現了「非歧視原則」(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2. 對《模範法》的修訂,主要包括: (1) 第2條:增訂「『仲裁判斷』或『判斷』包括電子形式的判斷;『電子形式的判斷』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作出的判斷」,並就「數據電文」(data message)、「電子通信」(electronic communication)等用語在本條增訂定義性規定; (2) 第3條:就書面通信「被視為已經收到」的情形,在原本規定的當面遞交、投遞到收件人地址之外,新增「或者以電子通信方式傳輸,這種電子通信提供向收件人專門為此目的指定的電子地址傳輸的記錄」; (3) 第31條:新增「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或如果在沒有此種約定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