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才國際張詩芸律師於2026年4月22日參加國際商會東京仲裁日(2026 ICC Tokyo Arbitration Day)
- chenand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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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才國際張詩芸律師於2026年4月22日參加國際商會東京仲裁日(2026 ICC Tokyo Arbitration Day),現場報導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院長Claudia Salomon 女士在會中提及國際商會仲裁規則最新修訂的七大要點如下:
一、 取消審理範圍書
設置審理範圍書最初目的是為因應部分司法轄區否定或限制仲裁條款效力而創設,然此時空背景基本已不復存在,因此新版規則不再強制要求審理範圍書(但仲裁庭或當事人得自願使用審理範圍書)。
二、 仲裁人之獨立性與中立性
新版規則要求各方當事人在案件開始時即提供各方相關主體,以協助仲裁人進行相關揭露。此外,新版規則明文規定,當仲裁人對於特定事實是否應揭露存疑時,即應予以揭露,並明文規定仲裁人揭露並不意味著仲裁人不具獨立性或公正性,藉此鼓勵仲裁人履行其揭露義務。
三、 科技整合
新版規則明文規定,除非適用法律要求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電子方式簽署仲裁判斷,並以電子方式向當事人送達。
四、 仲裁期限彈性化
新版規則不再沿用過去仲裁庭自簽署審理範圍書後6個月內應做成仲裁判斷的規定,改由仲裁院院長依該案件之程序時間表決定仲裁期限,並得在必要時適當延長,以此提升程序透明性與靈活性。
五、 調整快速程序的適用門檻
將自動適用快速程序(EPP)案件的爭議標的金額門檻由300萬美金調高至400萬美金。
六、 新增「超快速程序」
新增超快速程序(Highly Expedited Procedure),可由當事人自願適用。如當事人選擇適用超快速程序,則審理期限為3個月,當事人需於程序初期即提交完整的主張與抗辯,不能追加當事人,也不能合併仲裁。適用超快速程序時,仲裁庭的仲裁判斷可不附理由,以求效率最大化。
七、 仲裁人保密義務
雖然ICC不再認為仲裁程序當然保密,將在特定情況下公開仲裁案件的資訊,但新版規定將仲裁人的保密義務明文化。
ICC 將以多種語言發布修訂後的規則,並舉辦各式培訓課程。
新規則將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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